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管理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毕业生暂缓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可在毕业后将党组织关系转到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父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以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毕业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但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三条 凡有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的院(系),均应专设党支部统一管理。人数较少的可统设一个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可按年级分设。凡按年级设置的暂缓就业毕业生党支部,原则上满2年即撤销。
第四条 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研究暂缓就业毕业生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五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院(系)的教工党员担任;要在毕业生离校前选择适当时机做好暂缓就业毕业生党支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对组织关系继续保留的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好联系卡的填写,并就暂缓就业期间实施管理教育的方式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支部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可通过开设QQ群、聊天室等方式创建网上党支部活动室,并定期组织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在网上过党组织生活。
第八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情况,及时报告个人生活状况的变化情况;应按时参加支部活动,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定期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交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必须将亲笔签名的书面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上交暂缓就业毕业生党支部,由支部书记在网上党支部活动室主持召开预备党员转正会议,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一条 落实就业单位或暂缓就业期满,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出。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视同未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将参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2006年4月7日印发